《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剑指“类信贷”模式_【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广东介绍【代办电话13434104765;QQ2188982664】】
为了规范信托公司资产管理信托业务的发展,近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出台了《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该规定明确指出,信托公司在管理信托产品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并严格禁止其进行通道类业务和资金池业务。 对此,业内专家认为,《办法》的目标在于终结信托业“类信贷”模式,促进信托业回归本质,为行业高质量发展奠定制度基础。
《办法》明确规定了产品的定位。资产管理信托(以下简称“信托产品”)被定位于基于信托法律关系的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卖者失责,依法赔偿”的原则,并面向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合格的投资者进行非公开发行。
《办法》规定,信托公司在管理信托产品时,不得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承诺最低收益,并且不得设置预期收益率、也不得利用信托产品的名义开展为融资方服务的私募投行业务,同时还不能从事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和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也不能为其他机构或个人提供支持以进行违法违规活动。信托公司在管理信托产品时,应当主动履行管理职责,并不得将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行业内专家认为,此条文主要针对先前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重申了禁止性条款。以往的信托产品为了促销,承诺本金保障并设定预期收益,这已经与现今的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广东介绍【代办电话13434104765;QQ2188982664】风险自担原则产生了矛盾。
《办法》指出,信托产品应通过非公开方式发行给合格投资者,并且每个信托产品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二百人。另外,每位单一投资者对同一只信托产品的投资额不得超过该信托产品实际信托资金的50%;同一信托产品的所有单个机构投资者及其关联方投资总金额,则不得超出该信托产品实收信托规模的80%。
以前做非标项目时,只需找到一个大客户就能发行一款产品;而如今单个客户出资不能超过总份额的50%,单个项目的投资不能超过资产投资总额的25%。这让我们必须采用组合形式进行操作。“双25%”这一规则引起了业内广泛讨论,也揭示了新规第四十八条给信托业带来的冲击力。该规定彻底终结了信托业依赖单一项目和投资者的“赌博式”运作模式。北京某信托公司投行部负责人这样感慨道。
值得一提的是,新规并非“一刀切”。对于战略配售、大宗交易等资本市场业务,在全部投资者均为机构且每户出资不低于300万元的情况下,可豁免25%的比例限制。这种区别对待既鼓励信托公司参与标准化投资,也为专业机构投资者提供了更灵活的配置工具。 有业内人士对此表示:“这不是限制信托进行投资,而是限制其进行‘单一融资’,促使信托回归资产管理的组合本质。”
《办法》指出,信托公司在处理资产管理信托业务与固有业务时应确保两者分离。具体来说,资产管理信托业务的操作要独立于固有业务操作;并且要保证信托产品财产与其他信托财产隔离,不同信托产品的财产也需要保持相互独立性。 根据此规定,信托公司需要建立完善的信托单位净值管理体系,并依据企业会计准则、《指导意见》及相关监管要求来核算信托产品的净资产及其对应的信托单位净值。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广东介绍【代办电话13434104765;QQ2188982664】同时,信托公司还需要定期向投资者公开披露相关信息,以确保信托单位净值能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出信托产品财产的真实情况。 如果存在明确证据表明信托产品的相关资产或负债的计量方法已无法真实公正反映其价值,那么信托公司将必须立即调整相应的计量方法,并且再次向投资者进行披露。
在关于投向非标的规定中,《办法》指出:若信托产品直接投资非标准化资产,信托公司需公示非标资产类型、比例、期限及风险特性,并明确告知资金用途;如信托产品涉及投资于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的基础资产包含非标准化资产时,信托公司应穿透识别此类非标资产,并将相关信息向投资者进行披露。
用益信托研究员帅国让指出,《办法》是我国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信托领域的关键举措之一。它不仅起到了监管补丁的作用,更是行业转型的重要指导性文件。《办法》强力推动信托业从“融资平台”转向“投资机构”,并将原有的“类信贷”思维转变为更为严格的“净值化”管理。 短期来看,行业的转型之路将充满挑战和痛苦,信托公司的生死存亡已正式进入争夺的关键时刻。然而,长期来看,《办法》有利于整个信托行业的健康发展,并为资本市场引入更多规范且稳定的长线资金。这最终将更好地服务于五篇大文章所指引的实体经济重点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