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销售新规征求意见:直播卖基金需提示风险_【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图片【代办电话13434104765;QQ2188982664】】
北京消息:近日,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募基金销售行为,并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简称《细则》)。该《细则》共18条内容,详细规定了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的频率、基金的风险等级划分以及如何处置风险不匹配的情况等相关要求。
《细则》要求,基金管理人必须谨慎选择基金销售机构。在签署销售协议前,应详细了解基金销售机构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的合规内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以及考核机制等情况,并确认这些机构有能力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同时,基金销售机构需要配合提供相关信息,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评估工作。
此外,基金销售机构在选择销售基金时,需要了解并关注基金风险等级划分的相关因素,并履行基金风险等级划分、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及适当性匹配等职责。基金管理人应向销售机构全面提供关于基金风险等级划分的考虑因素及最终结果信息。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提供相关信息或提供的信息不完整,则基金销售机构有权拒绝销售该基金。
《细则》规定了基金管理人在委托基金销售机构进行销售时双方应在销售协议中明确下列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职责:一是详细了解投资者情况;二是划分基金风险等级;三是确定适当性匹配标准;四是执行适当性匹配意见;五是记录和留存适当的管理过程资料;六是实施持续性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措施;七是向销售机构提供履行适当性义务的信息;八是向基金管理人或相关机构提供履行适当性义务所需投诉、诉讼等证据材料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图片【代办电话13434104765;QQ2188982664】;九是有其他需要约定事项的。
在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方面,《细则》明确要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需合理安排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次数。同一机构内的投资者,单日风险评估不得超过两次;十二个月内累计最多八次。如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级与最近一次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或基金销售机构应提示并让投资者确认变动情况。
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的有效期原则上不应超过十二个月,如已超过该期限且尚未再次评估或投资者主动告知可能存在影响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况时,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重新销售基金之前,应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新的评估。
根据《细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需要建立完善的风险分级体系,并明确规定定量与定性的指标比例及其具体评分、权重、时间区间、阈值等内容。基于此,应合理确定基金的风险级别,并解释最终评估分数如何对应到风险等级中去。 如果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委托第三方来进行基金风险级别的划分,那么对方需要确保其方法符合相关的法规及《细则》要求。
《细则》规定,如果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发生了变化,或者持有的基金风险等级发生变化,导致二者不再相匹配时,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图片【代办电话13434104765;QQ218898266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通过邮件、即时通讯工具或应用软件等多种方式及时通知投资者,并相应地调整适当性评估建议。
此外,《细则》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向六十五周岁以上普通投资者推销R4级及以上风险等级基金时,需特别注意以下事项:包括制定更谨慎的销售流程,补充了解相关信息,加强风险警示,并给予更多考虑时间,增加回访次数。
对于通过直播销售基金的情形,《细则》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应结合直播形式的宣传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核流程与管控措施,严格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并在直播中加强风险提示。具体要求包括:一是提醒投资者选择符合其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的基金;二是公布基金风险等级划分结果及其匹配的投资者范围;三是需额外提示的内容。
《细则》规定,在进行直播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需要通过提供的直播链接为投资者详细介绍基金的风险收益特性,并详尽阐述投资过程中的潜在风险,以帮助投资者完成风险评估问卷,保证其能做出适当的投资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