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数字信任法律基石_【电子发票和增值税发票有什么区别【代办电话13434104765;QQ2188982664】】

信任是社会交往与经济活动的基础,也是社会良好运行的基石。随着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不断更新迭代及人工智能产业深入发展,传统的人际关系与制度信任已经不能满足信息和价值在数字世界传递的需求,并由此引发了隐私泄露、信息欺诈等一系列问题,损害了公民的生活安宁和社会生产交往的信任基础。为了解决这些新的信任问题,《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数字贸易改革创新发展的意见》提出加快构建数字信任体系,培育数字信任生态。这将为数字经济与社会发展奠定坚实的信任基础。

作为数字技术革命背景下的新型社会信任模式,数字信任的核心在于技术信任。广义而言,数字信任涵盖区块链、隐私保护以及数字身份等技术,通过严谨的数学原理与精密的计算机代码构建起一种信任机制,服务于复杂的互联网经济活动。实现数字信任的关键在于利用一系列技术建立一套包含身份验证、规则执行、过程透明及结果反馈的可信体系。 具体而言: 1. 通过数字身份和数字钱包技术确保身份的真实可靠; 2. 利用智能合约自动化并精细化地执行相关规则以增强规则的可信度; 3. 基于区块链的特点如不可篡改性与透明可追溯性,保障整个过程中的信息真实有效; 4. 继续强化数字信息的持续验证和反馈机制来保证结果的准确无误。

事实证明,技术并非万能,其自身存在的先天缺陷可能会引发更深层次的数字信任问题。首先,技术具有被动性。作为工具,技术在没有外部价值指引和法律规范的情况下,难以自动适应保护弱者、保障交易透明、维持治理有序等社会道德和伦理的要求。尤其当监管缺失时,技术甚至可能成为恃强凌弱的手段。其次,技术具有偏向性。技术研发者和应用者的利益取向与价值判断会影响“技术中立”状态,导致技术方案可能更多考虑特定主体的短期利益、局部利益和个体利益,而不是整个社会的长远利益、整体利益和公共利益,从而造成技术信任缺乏坚实的的社会基础。最后,技术具有局限性。有限理性的技术发展决定了其只能在特定条件下实现局部最优解。当前的信息泄露、网络欺诈以及数字鸿沟等问题,正是由于现有技术水平及不可避免的技术疏漏而难以彻底解决的结果,这使得纯粹的技术可信存在难以克服的障碍。

法治是现代社会最重要、最稳定的制度供给,它为社会提供了有效的权力制约、权利保障和秩序建构机制。超越纯粹的技术逻辑,探索以法治塑造信任,有助于引导人们更加关注交易秩序、安全和公平等目标,消除技术发展带来电子发票和增值税发票有什么区别【代办电话13434104765;QQ2188982664】的断裂和社会失衡等负面影响,推动构建生动和谐的数字社会发展图景。 因此,建设数字信任,应从单纯的数字技术信任转向更高层次的法治信任。要实现这一点的关键在于推动法律与技术在具体应用场景中的良性互动和深度融合。面对数字时代的深刻变革,传统的、以科层制为基础的社会治理结构正逐步被数字化时代扁平化、零散化和社会结构的动态变化所取代。 信任模式的变化,呼唤一个更为宏大、严谨且更具操作性的法治框架作为新的基石来构建这一框架时,必须从国家战略和时代发展的角度出发,进行系统性、前瞻性的顶层设计与路径规划。

第一,确立价值标准,明确以人为本、智能向善的法治引领。数字技术使得人物相连、万物互联成为现实,形成了一个包含多元主体、利益和目标的复杂生态系统。 为了避免在数字社会中陷入“公地悲剧”的利益纷争,在法治领域必须确立以人为本、智能向善的价值导向,并将其具体化为一致性、公平性和效率性的基本原则,进而有效克服技术的被动性与短期效应。其中,一致性原则要求法律规则引导市场资源配置遵循统一和透明的标准,激励各方合作共赢,从而促进数字资源共享和数据价值共创;公平性原则不仅要保证机会和平等的过程,还需强调服务的可及性和普惠性,旨在弥合数字鸿沟,并保障困难群体的数字权益;效率性原则意味着法治应通过简化程序、降低制度交易成本,以确保数字经济的便利和安全运行。最终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激发数字经济的活力并实现资源共享的价值共创目标。

第二,优化制度供给,构建动态开放的法律规则体系。促进数字信任的核心在于提供高质量制度供给,构建一个能够适应技术快速迭代的动态和开放的法律规则体系,可以从基础性、领域性和创新性三个维度协同推进。 一是夯实基础性立法。加速推进人工智能、数字经济等关键领域的立法进程,使其与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基础性法律法规形成有效衔接,构筑数字信任的框架,为数据流通、算法治理、平台责任等核心问题划定底线和明确红线。 二是深化领域性立法与标准制定。针对金融科技、工业互联网、电子发票和增值税发票有什么区别【代办电话13434104765;QQ2188982664】智能网联汽车、数字贸易等领域,制定更具针对性的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同时推动数字身份、电子签名、隐私计算、数据合规等关键技术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建设,实现技术标准的国际互认,为企业参与全球数字经济竞争提供通用语言。 三是探索创新性制度设计。探索更具弹性和前瞻性的治理工具,如建立健全数字信任影响评估制度,在企业推出重要产品或服务前对其进行数据安全、算法公平和社会伦理等方面的影响进行预评估并备案。此外强化以过程为导向的企业治理问责机制,将企业内部数据保护管理机制、风险评估与缓释体系、算法备案与解释机制的完整性和实施度作为认定法律责任的重要考量因素,引导企业主动担责。

第三,加强实施保障,打造协同高效的现代化治理框架。完善的法治体系需要通过高效执行来体现其权威和效能。这要求立法、监管以及司法各环节要共同努力,形成权责明确、运转顺畅、透明开放的现代数字化治理体系。 在监管方面,构建精准高效的监管体系是将数字法治原则转化为现实秩序的关键所在。应当推动协同监管机制的建立,打破部门间壁垒,构建包括网信、工信、市场监管和数据管理等多个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联动机制,以增强治理合力;同时要加快监管手段的创新步伐,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强化风险监测与处置能力,并实现智能预警、精准识别以及动态监控功能。要确保依法监管、科学监管和谨慎监管相结合,既要有力度又有人性温度。 在司法层面,公平、公正且专业的判决是保障数字法治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线。应充分利用司法示范引领作用,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和司法解释应对算法歧视、虚拟财产保护、数据权益归属等新型案件带来的法律挑战,为数字社会提供稳定而明确的行为准则;增强司法能力,探索建立专业化数字法庭,完善在线诉讼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以满足公众便捷高效低成本的权利救济需求,并维护数字领域的公平正义。

光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