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轻微失信不公示_【百旺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 税控盘版 v2.0【代办电话13434104765;QQ2188982664】】

电讯报导如下:11 月 26 日电,《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于 2025 年 11 月 19 日召开的第 25 次委员会议上获得通过,现予以公布,将于 2026 年 4 月 1 日开始实施。

具体内容如下:

中国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第三十六号

《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已于2025年11月19日在第25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并发布实施,自2026年4月1日起开始执行。

郑栅洁: 主任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信用修复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了建立和完善一个统一规范、协同共享及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机制,保障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并帮助其更快更方便地重塑信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依据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用主体依法享有信用修复权利。除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相关政策文件明确规定的不可修复情形外,符合一定条件的信用主体可根据要求申请进行信用修复。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信用修复”指的是,信用主体通过整改自身不守信行为并履行相应义务后,在相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终止公示、不再共享使用相关失信记录的同时,按照法律规定解除相应的失信约束措施。

本办法提及的信用修复后的终止公示,指的是当信用主体修复了其失信信息之后,“信用中国”网站及其他各个领域的信用信息系统将不再展示该主体的相关修复信息。

本办法中的停止共享和使用指,当信用主体完成信用修复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网站不再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及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共享已修复的失信信息,并更新该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有关部门应及时调整信用评价结果,依法解除相关的失信惩戒措施。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失信信息指的是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及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中包含的对信用主体信用情况产生负面作用的信息,其中包括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异常名录信息以及其他失信信息。

本办法中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是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相关政策文件设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体系条例》,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网站及其相应的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网站(以下统称为“信用平台网站”)上进行信用修复操作时,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关于由行业主管部门管理设立的信用信息系统进行信用修复工作的操作,请参考本办法规定。

第六条规定,国家发改委负责统筹协调并指导信用修复工作的开展;各行业主管部门需负责组织指导自身领域的信用修复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则须全面统筹协调,并在本地范围内指导信用修复工作。

国家发改委授权国家公共信用和地理空间信息中心(下称“授权机构”),负责建设和管理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信用中国”网站,并执行信用信息采集、公开和信用修复相关工作。

第二章 不良信用记录分类及其公示时限

第七条 失信信息依据失信严重程度进行分类管理,并通常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设置不同公示期限,并从司法或行政公务文书确认之日起算起。

第八条 本办法中所谓的轻微失信信息包括:

(一) 信用主体简易程序行政处罚信息;

(二) 普通程序处理的信用主体警告和通报批评行政处罚信息。

(三) 行业监管部门发布的因小额罚款而受罚的信息、包括异常名录等内容。

四、根据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轻微失信情形。

第九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一般失信信息”包括:

(一)受到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

(二)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公告

(三)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其他符合一般失信的情形。

第十条规定,本办法中所谓的严重失信信息涵盖:

(一)受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影响,获得巨额罚款的行政处罚记录信息

(二)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生百旺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 税控盘版 v2.0【代办电话13434104765;QQ2188982664】产经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或限令从业的相关处罚信息。

(三) 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记录。

(四) 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规,确认的“多次违规、屡罚仍犯”情况。

(五) 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确定的其他属于严重失信的情况。

第十一条 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轻微、一般、严重”的分类原则,可制定本领域失信信息的具体分类标准,并在信用中国网站进行统一发布。若行业主管部门已制定相关具体分类标准,则按其规定执行;如未制定,则按照第八条至第十条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轻微失信信息通常不予公开;若行业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公开的话,则公示期最长为3个月,并且只要法定责任得到履行即可申请修复。一般失信信息最短期公示期限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严重失信信息的最短公示期限为1年,但最长可达3年。

在最短公示期结束后,信用主体才能按照规定申请信用修复。当最长公示期到期后,相关信息会自动不再显示。对于那些在最长公示期内未能更正失信行为或完全履行相应义务的人士,将依照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处理。

同一失信记录包括多种处罚类型的,公示期限按照最长期限的规定执行。对于附带有固定期限的处罚,在相关期限未到期之前,该行政处罚信息不得提前终止公示。“信用中国”网站上涉及自然人的失信信息原则上不予公开发布。如果法律法规对相关信息的公示期有其他规定,则遵循这些法律规定。

第一章:信用卡问题处理指南

第十三条 “信用中国”网站统一接收信用主体主动提出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行政处罚、异常名录等信用修复申请,并按照“谁认定、谁修复”的原则,将这些申请推送至负责认定该失信信息的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有关部门、单位(以下简称“失信信息认定单位”)进行处理。

对于还没有设立信用修复系统的部门主管单位来说,可以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为这些单位开设账户,并要求他们利用“信用中国”网站完成信用修复事宜。

第十一条 符合如下全部要求的个人或企业,可以向“信用中国”网站提交信用修复请求。

在一、达到最短公示期限;

(二)更正失信记录,完全执行与失信相关行政处罚、列入异常名录或重大失信主体名单的要求。

(三) 公开承诺信用事宜。具体内容需包含提交材料的真实有效性,并清晰说明违约后的相关责任。

(四)法律规定、行政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附加条件。

第一百五十三条 信用主体申请信用修复时,需向“信用中国”网站提交如下材料:

(a) 提供纠正失信行为或履行法定职责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信用承诺书

(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所需文件。

第十六条,“信用中国”网站通常会在收到信用修复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告知修复结果。

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应在收到“信用中国”推送的信用修复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若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则应予以受理;若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则需一次性通知信用修复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具体材料。如决定不予受理,也应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应自收到信用修复申请起7个工作日内将修复结果告知“信用中国”网站。如因情况复杂需核查,则可延长10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失信记录确认部门做出信用恢复决定时,应通过“信用中国”网站通知申请人信用恢复结果。若失信记录确认部门不批准信用恢复申请,则需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申请人传达决定并阐明理由。

第十八条 信用修复申请人对于信用修复不予受理决定或不予修复决定,百旺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 税控盘版 v2.0【代办电话13434104765;QQ2188982664】以及对失信信息公示内容存在误报、公示期限不符合规定等问题有异议时,可以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提交申诉,或是直接向失信信息认定单位提出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信用中国”网站收到申诉申请后,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将其推送至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失信信息认定单位自接收申诉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信用中国”网站。如因情况复杂需延长核查时间的,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应在前一阶段期限到期前通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如果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想要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这些程序还没有最终结束的情况下,除非是行政复议机关或是法院明确要求暂停处罚,相关行政处罚信息不会被提前从公开系统中移除。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结束后,如行政处罚被依法撤销或变更,原处罚机关应立即向信用平台网站报送结果,信用平台网站应及时调整或删除相关的信息。

第二十条 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执行期间,重整企业和管理人可凭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在“信用中国”网站上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最小必要原则临时屏蔽违法失信信息,并解除可能影响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执行的限制措施。

未能成功履行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的企业的违法失信信息应予重新公示。

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完成后,重整企业和管理人可凭借人民法院确认重整计划或批准和解协议执行完毕的相关裁定向“信用中国”网站申请信用修复。

第四章 协同联动信用修复

第二十条 规定,授权机构必须确保信用修复申请的受理、审核以及信息处理等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第22条规定,地方政府信用服务平台的运营单位应当协助授权机构完成工作协调和技术数据更新。

第二十三条 信用平台网站和相关政府部门间的信用信息系统需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并保证信用修复信息能够及时同步更新。

第二十四条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从“信用中国”网站获取失信信息时,应当建立信息更新机制,确保与“信用中国”网站的数据一致性。若数据不一致,“信用中国”网站的信息为准。

授权机构会定期监督并指导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的信息更新情况。如果这些机构不能及时更新或修复相关信息,进而影响到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时,授权机构有权暂停或取消向它们共享信息,并约谈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要求他们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五章 信用修复的监督管理及诚信教育

第二十五条 申请信用修复时,信用主体应当诚实守信。如有提供虚假材料、信用承诺不实或被认定单位确认为故意不履行承诺等情况,将由失信信息认定单位记录其信用行为,并将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相关信用记录会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公示三年且不得提前终止,原失信信息在三年内不得申请信用修复;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授权机构进行信用修复时,不得向申请人收费。如违规收费或其他未按规定执行的行为,将依据相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国家发改委与县级及以上的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管理部门需协同其他相关部 门加强对信用修复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并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规定,要充分利用部门力量、行业协会、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专家意见以及新闻媒介等多种渠道,积极宣传解释信用修复的相关政策。同时,推动社会各界参与诚信教育活动,共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七章附加规定

第三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本办法。

第三十条:本办法于2026年4月1日开始实施,《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3 年第58号令)》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