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普化学信披违规被责令改正 招商证券保荐上市_【增值税发票验真【代办电话13434104765;QQ2188982664】】
今天在北京11月19日讯 中,重庆证监局发布了两份决定书:对康普化学(简称“康普化学”,920033.BJ)做出责令改正的决定以及对邹潜与张渝做出出具警示函的决定。
经过核查,证监局发现康普化学有以下违规行为:一是其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滞后未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对外披露,在项目进入试生产后亦未及时对外披露,并且公司未充分披露该项目存在技术难题导致项目延期以及在完工当年盈利预测与实际完成情况之间差距较大等信息。二是2023年上半年该公司曾出现确认收入的不规范行为,这影响到了当年半年度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的相关规定。依据该办法中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重庆证监局对康普化学采取了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其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司董事长邹潜和董事会秘书张渝没有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中的规定,履行他作为管理层成员应有的责任,在信息披露方面尽职履责不力,对于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重庆证监局决定针对这两名高管的不诚信行为做出警示函处理,并将相关违规情况录入到证券期货市场信用档案之中。
2022年12月21日,康普化学在北交所上市,在此次公开发行中,股票价格定于每股14.77元。康普化学的本次发行由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该券商委派的两位保荐代表人是陈志、张维。
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公司筹集资金总额已达到人民币221,550,000.00元。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情况出具的天健验[2022]8-45号《重庆康普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显示,截至2022年12月9日止公司应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21,550,000.00元,并已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为人民币201,763,689.38元。
康普化学在2022年12月1日发布的IPO公告中宣布将募集23,000.00万人民币的股本,并且该款项将在扣除所有发行费用之后用来投资两个不同的项目:年产2万吨特种表面活性剂建设项目及康普化学技术研究院。
康普化学发行本次费用总额为人民币1,978.63万元,包括承销及保荐费、手续费等在内的费用合计人民币1,274.96万元;若完全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则此次发行的总费用将达人民币2,169.90万元,包含承增值税发票验真【代办电话13434104765;QQ2188982664】销及保荐费、手续费等在内。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本次发行的承销与保荐工作并获得相应费用为1,466.20万元。
原文如下:
该决定针对的是重庆市康普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解决建议。
重庆康普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经核查,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00115793543071J),即康普化学或企业,发现存在如下违法情况。
一、公司已终止实施的募投项目,相关议案尚未在董事会进行审议,并于披露时间延迟;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因试生产未能按时完成,在此期间并未及时披露募投项目进入试生产的相关信息,并未充分提示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三、募投项目建设存在重大技术问题,导致无法按计划进度实施并提前终止;四、已启动的募投项目建设过程中也存在盈利预测与实际业绩相差较大的情况。
此外,公司的财务报表可能因未能及早确认部分销售收入而有所误差。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的相关规定,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第三条的要求。依据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要求你公司高度重视并立即进行整改,全面梳理和查找信息披露管理、会计核算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举一反三,进一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天内向我局提交书面的整改措施报告,具体内容应包括:整改措施的具体内容及完成时间;负责整改的人员信息以及相关内部问责措施;针对类似问题建立和实施长效机制等。 若发现违规之处或任何其他异常情况,请立即通知我局进行检查。
如果对于这则监管措施有异议的话,可以自收到该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增值税发票验真【代办电话13434104765;QQ2188982664】向上级证券管理机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后六个月内向管辖法院提出诉讼。在这两者之间,之前提出的监管措施都将继续生效。
重庆证监局
2025年十一月十二号
对于对邹潜以及张渝出具了警示通知书这一决定。
邹潜和张渝
经过核查,我们发现了重庆康普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存在的问题。该公司的注册编码是:91500115793543071J,简称为康普化学或公司。
一是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及重大事项报告未履行决策程序,未向董事会提交审议并对外公告,未能及时披露募投项目的项目建设进程、试生产进展等信息,并对可能存在的项目建设及盈利问题予以充分揭示。
第二点是公司在2023年第一季度和二季度期间可能存在未能及时确认收人的问题,由此导致其财务报告的数据与预期不符。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根据该办法第五十一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所有董事、高管必须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并对此承担主要责任。鉴于你们没有按照相关法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给你们提示违规行为的存在风险。同时,希望公司提高自身的信息披露质量并加强内部管控。
当事人对于本监管措施有权自接到此告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接到该告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若对复议决定不服,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依法向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做出处罚决定的法院提起诉讼。以上期间内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5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