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新制药因虚增营收被罚2020年西部证券保荐上市_【增值税发票代开委托书【代办电话13434104765;QQ2188982664】】
2025年11月20日1日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财政部组织的专项执法行动于今年对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88189,简称:南新制药)的财务报告质量进行了检查。
查明的主要问题及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是这样的。
广州南新制药所属子公司广东南新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称广州南新制药)在2023年12月以冒名签收的出货单确认2023年度营业收入28,296,301.07元、结转2023年度营业成本4,412,163.38元。其中广州南新制药编号80034413号、80034414号的出货单存在跨年度发货、确认营业收入药品批号与客户验收入库药品批号不一致等情况。根据广州南新制药会计政策及合同约定,公司对相关业务进行核验并调整,在2023年度多计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调查结果显示,南新制药在不同时区和不同时间点的活动照片上显示有重复情况,以及登记参会人员姓名相同但签字笔迹差异较大的迹象。进一步核实发现,广州南新制药公司虚构学术推广费用达人民币3,700,000元。
上文所述行为严重违反了2017年的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相关条款,这一违规操作不符合该法规中关于会计准则规定的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十条第三款等要求。另外,上述行为还违反了第十三条的第三款。
依据2017年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会部门决定对南新制药处以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根据中国财经监察部门发布的财监法〔2025〕2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法定代表人张世喜对南新制药单位违反相关法规的问题负有责任。按照2017年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国财政部决定给予张世喜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的处罚决定。
根据财监法〔2025〕252号文显示:南新制药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亮对此负责,他应为上述问题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他3万元的罚款处罚。
2020年3月26日南新制药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发行价为每股34.94元共发行新股3500万股,作为主承销商的西部证券由李锋和邹扬担任保荐代表人目前该股处于破发状态。
南新制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筹集的总金额为12.23亿元人民币,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为11.35亿元人民币,这比原计划募集资金多出4.66亿元人民币。在南新制药于2020年3月20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文件中显示,该公司最初的融资目的是筹集6.70亿元人民币,用于创新药物的研发项目、营销网络升级建设项目和补充营运资金。
中国药科大学南新药业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费用总额共计 人民币 八千七百六十一万七千七百元(含税),其中,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获得保荐及承销费用合计人民币 六千一百零八万九千五百五十五元 (含税)。
2022年7月16日南新制药公告将于2022年7月21日起实施的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总股本14亿股为基础,每10股转增4股;共计5.6亿股。股权登记日为7月21日除权(息)日为7月22日
关于公司于2023年6月7日的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如下: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现有总股本196,000,000股为基数,每10股转增0.4股,共计转增78,400,000股,将使得公司总股本增至274,400,000股。除权(息)日定于2023年6月13日,股权登记日为6月12日。
原文如下:
财政监察处罚决定书(财监罚〔2025〕250号)
【《财政监察办法》(2025年第二百五十号)】
中国财政行政处罚文书
当事人单位: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地点:中国 长沙 浏阳 经济技术开发区康里路一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在2024年对贵公司在会计信息方面的工作进行了监督并发现了若干个关键性的问题和相应的处罚措施。
根据你公司所属子公司广州南新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称广州南新)在2023年12月确认的出货单显示,该公司在2023年度营业收入为人民币28,296,301.07元,而营业成本则为人民币4,412,163.38元。其中广州南新制药编号80034413号和80034414号的出货单存在跨年度发货、确认营业收入药品批号与客户验收入库药品批号不一致等错误。由于这些增值税发票代开委托书【代办电话13434104765;QQ2188982664】出货单的存在,导致公司多计了2023年度营业收入人民币24,539,733.46元和营业成本人民币3,839,043.33元。
您的公司在不同区域或者同一区域不同的时间段进行的推广活动的照片是一致的,并且登记参会人员姓名相同但是签名笔迹差异较大的情况被查到,经过调查核实,广州南新制药公司存在虚假费用列支的情况,总计金额为37,000,000.
上述事实基于检查报告以及签证文件与反馈意见等证据得以证明。
以上行为已违背了 2017 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相关条款的约束,且未能按照该修正后的法规标准进行操作和处理,这一行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的相关规定,尤其是在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第十三条第三款等关键规定。
按照2017年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财政部作出了对你公司的处罚决定,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你的公司应于本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与财政部湖南监管局取得联系。随后请凭财政部湖南监管局开出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使用中 国人民银行代理银行提供的服务,通过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平台,将罚款款项交至中央国库,并同时提交缴款凭证及相关材料供审核。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通知后六十日内,以书面形式申请财政部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通知后六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上述程序及期限内本决定的执行不停止。
财政部
2025年九月十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财政部罚决字[2025]第251号
财监法(2025)第251号
财政部作出的处罚决定
被修改者:张世喜
地址是湖南省长沙市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康里路1号。
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由财政部的检查团队于2024年间对南新制药公司(下称南新制药)进行的财务信息质量审查中,我们发现了若干问题并对其实施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
广东南新制药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广州市南新制药有限公司在2023年12月凭借伪造发货单确认了2023年的营业收入为2829.63万元,同时将这部分收入计入2023年度的营业成本441.2163万元。其中一份编号为80034413和80034414的发货单被证实是跨年度发货,并且与客户实际验收的药品批号不一致。按照南新制药公司的会计政策,公司在符合合同条款时确认收入(即在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其营业成本则是通过客户的验收入库行为来确定的。然而广州南新制药公司多计了2023年度的营业收入为2453.973万元、营业成本为383.9043万元。 请注意,由于是基于虚构的案例进行改写,并非来源于真实世界。
经过调查,我们发现南新制药在不同地区或同一地区不同时段的推广活动照片一致、参加参会人员的信息相同但签名笔迹有差异的情况。检查显示,广州南新制药虚报学术推广费用37,000,000.00元。
上述所述事实,经过检查报告、当事人的签证以及相关反馈意见的证明予以认定。
上述行为不合规于2017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违反了其中第九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相关规定,并违背第十三条第三款,不合乎《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相关规定,包括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的第二款以及第十九条等。
作为南新制药的主管领导,我对于当前增值税发票代开委托书【代办电话13434104765;QQ2188982664】存在的财务问题承担主要的责任。根据2017年修改后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家财政部门对我进行了5万元的经济处罚。
请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与财政部湖南省监管局联系,凭该机构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办理缴纳事宜,请务必保留相关手续资料并书面送达至财政部监督评价局。
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请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可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可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在上述期间内,原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政部
2025年9月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52号,关于对甲公司等单位进行的行政处罚决定
财监法〔2025〕252号
财政部关于某单位违法的处罚文书
当事者为李亮
地址位于中国,湖南省的长沙,在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康里路一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在2024年度进行了一系列的审计工作,对湖南省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新制药”)的财务状况进行了严格的检查。本次审计过程中发现了诸多的问题,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提出了处罚。
2023年12月,由广州市南新制药有限公司所属子公司广州南新制药确认其当年营业收入28,296,301.07元,并由此结转至营业成本为4,412,163.38元。其中,有两份出货单编号为80034413与80034414的货物在销售合同中并未明确发货时间,存在跨年度发货的情况;同时,确认的营业收入药品批号与客户验收入库的实际药品批号并不一致。南新制药依据自身的会计政策“根据是否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作为判断标准,在收到货款或具备收款条件时即确认为收入”以及其合同条款中对货物签收行为的认可,认定广州南新制药多计2023年度营业收入24,539,733.46元及营业成本3,839,043.33元。
检查发现,南新制药在多个不同的地区或同一地点不同时期的活动照片上存在重复情况以及参会人员名单相同但笔迹差异较大的现象。经调查后,广州南新制药有限公司通过虚构事项列支学术推广费用共计3,700万元人民币。
以上所列情况由检查报告、当事人的签证以及多方反馈构成,这些材料皆已证实。
该行为违犯了2017年修订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之一和二条及《企业会计准则 —— 基本准则》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三条,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 基本准则》第九条之规定以及第十二条之相关规定。
您作为南新制药公司主管会计的职务代表人,在本次事件中承担着重要的责任。依据201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的相关条款规定,国家财政部门决定对您处以3万人民币的经济处罚。
请你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后的十五日内与财政部湖南监管局联系,凭财政部湖南监管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将罚款缴入中央国库,并将相关缴款凭证书面报送财政部监督评价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照财政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政部
2025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