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监局对某营业部开出警示函多名员工违规_【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规定【代办电话13434104765;QQ2188982664】】
今日上午,浙江证监局向瑞安塘下大道营业部通报了其因未执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违反《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的行为,并对其实施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经查证,瑞安塘下大道证券营业部在2017年至2021年间存在多名员工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违纪情况,反映出了该营业部的内部控制失效和合规管理存在问题,这是对证监会令第145号中第六条第一款以及证监会令第133号中的第四条、第166号中的第四条规定违背的行为。
根据中国证监会令第145号、第133号与第166号令的规定,浙江省证监局对公司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处罚,并将其不良记录录入证券业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中。
上证有限责任公司在法规执行方面未尽责,其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这一情况严重违背了第十三条及第十五条之要求。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令第133号)第三十二条、及 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颜伶俐,朱伶俐和黄文晓在瑞安塘下大道证券营业部的执业期间违反了廉洁从业规定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中的相关规定。此外她们也违背了相关法规《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这两者均指明证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应符合职业道德操守以及专业规范的要求,尤其是要求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保持公正、诚实,并避免可能的腐败行为。
依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令145号)和《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的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及《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的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颜伶俐、朱伶俐、黄文晓采取监管谈话。
上海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2001年成立,注册于上海市,在资本市场服务行业当中运营。注册资本高达532653.2万人民币,并且实缴资本也达到了同样的数额。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六条规定: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廉洁从业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全面、细致的事前防控行动系统、事中监控体系和事后追责机制,并针对所从事的业务类型、工作环节以及相关岗位进行科学、系统的廉洁风险识别,确定关键廉政点,强化内部监督与制衡机制,并确保运作有效。
上述条款所涵盖的业务类型有:1. 聘用人才;2. 合同签订与履行;3. 销售产品及服务;4. 交易结算;5. 支付;6. 投资;7. 采购管理;8. 商业合作;9. 运营申请、监管和自律。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中第10条明文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工作人员在任职过程中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职权或工作之便等任何方式获取不当利益。
(一) 直接或间接收受贿赂或其他好处;
(二) 非常直接也间接使用他人为自己或其他人所提供且明确声明不构成任何承诺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以及客户资料。
第三点是以诱使客户参与不必要的买卖,或运用受委任的财产用于非必要的交易来获取利益。
(四) 被禁止经营与所在机构或者投资人存在利害关系的业务,并且不得兼任可能影响其职业判断的其他职务。
(五) 违规为近亲属或者与其存在关联的利害关系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业务同类或类似的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非正当”的情况之外,还有其他的获取不当的利益形式。
《证券与期货业公司及职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发〔2015〕86号)第十八条:凡违反上述规定的机构或人员,中国证监会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警示函、参加培训、定期报告、整改要求、谈话提醒等行政监管措施。
第三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合规管理应涵盖全部业务及活动;全体员工都必须遵守公司合规政策并承担相应的合规责任。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规定,所有的员工都应当树立全员参与、管理层以身作则、合规创造价值以及合规是公司生存基础的观念。大家都要积极参与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规定【代办电话13434104765;QQ2188982664】到推动合规文化建设的工作中来,并且提升所有管理人员的职业荣誉感和专业化水平。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10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内的各部门及各级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下属的所有分公司的负责人均需负责监督实施公司整体的合规管理工作,并对公司内所有的经营活动负起责任。
所有证券与投资基金服务机构的职员都必须遵守所有的相关法例与规章,他们要能自我辨识并尽量降低其工作行为可能引发的风险,并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公司各下级单位和相关人员如有违规违纪行为或合规经营风险,应立即向上一级管理层通报。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违反该办法规定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可由证监会采取警告、定期报告、责令整改、谈话提醒等方式进行监督。对于违规的直接负责人,证监会将同时对责任人员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书面警示、培训参加、整改督促、约谈告诫等监管措施。
如果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导致其出现治理结构不健全或内部控制不完善的状况,则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责任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被出具警示函。
上海证券有限公司
经过调查,瑞安塘下大道营业部存在多起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情况,这些情况从2017年一直持续到2021年。营业部的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工作均存在问题,你公司对此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因为这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三条与《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规定。
根据中国证监发[2017]147 号《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请务必深入地学习并吸收这次的经验教训,针对现有的制度与管理措施进行适当的调整,并加强相关业务及人员的监督管控,努力提升公司的合规管理水平。
根据你提出的要求,在不改变原文意思和逻辑的前提下,我对这段文字进行了简化。以下是我对这句话改写的版本: 如果你对这一决定不服的话,在收到决定之日起60天内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在整个过程中上述决定依然有效。 请注意:这与原句的措辞有出入,我尽可能保留了原意的同时做了相应的简化。
浙江证监局
2025年十一月五号
就上海瑞安塘下大道证券营业部所涉事项,予以出具警示函的相关决定。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安塘下大道证券营业部
查证:你公司的营业部在2017至2021年期间,存在多名员工违反了廉洁从业的相关规定。这些违规行为显示出了营业部内部控制失效、以及合规管理存在着漏洞的状况,这违背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中的第六条第一款和《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中国证监会于2019年8月对XX公司营业部进行了检查,发现存在一些问题;同时依据该《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令[2013]第133号),XX公司及营业部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中的相关规定;针对这些问题,我局决定对公司及其营业部进行相应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在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上记入相关情况。
贵公司应引以为戒,深化对从业人员廉洁行为的宣传教育,严格遵守各项监管规定,并持续改善内部控制机制,提高风险应对能力。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持有异议,在收到本告知书后六十日内的,可依法提出复议或诉讼申请。在此期间,前述监管措施不影响其效力。
浙江省证监局
“2025年11月5日”
对颜伶俐的监管谈话决定
颜伶俐
经调查,你曾任职于上海证券瑞安塘下大道证券营业部期间,存在违反廉洁从业规定以及工作行为不符合规范的状况。这违背了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中的相关规定,该规定在第145号令中被详细提及,在第133、166号令中有具体说明。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规定【代办电话13434104765;QQ2188982664】 这些法规涉及你的职责范围,即证券公司的员工应当遵循廉洁和合规的行为准则。你违反了公司廉洁的规定,并且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不合规的情况,这违背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行业标准。 因此,根据调查结果,建议对你的工作表现进行认真反思,接受相关的纪律处分,并要求你在今后的工作中改正这些不良行为和不合规的现象,遵守廉洁从业规定。
根据证监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以及我局《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相关条款, 我局决定对你进行现场问询。请在指定日期内到浙江证监局接受问询,请关注通知详情
若对该行政监督措施持有异议,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告知后六十日内向我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并可于该期限内直接向当地法院提出诉讼。若不服,请在上述期间内选择其中之一方式处理。任何期间内,上述行为不会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5年十一月六号
对朱伶俐采取监管会谈的决策。
朱伶俐:
经核查,你在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安塘下大道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存在违反廉洁从业规定、执业行为不合规的情况,与证监会令第145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的第十条第六项内容一致以及与证监会令第133号《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的第十条第二款以及证监会令第166号《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相悖。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现场检查措施,如你不在场,请你携带身份证件,在我局指定时间到浙江证监局(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民心路1号18楼)接受现场检查。
如你对于本监管行动存在异议,可于接到该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监管机构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或在三个月内直接提起诉讼。行政复议与法律诉讼过程中,原行政处罚决定照常生效执行。
浙江省证券监管局
2025年十一月六号
关于对黄文晓先生进行的监督管理对话函件处理。
黄文晓
在我们进行检查时,发现了你在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瑞安塘下大道证券营业部工作期间,违反了廉洁从业规定和执业行为不合规的问题,《中国证监会令第145号》中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对从业人员的要求是第十条第六项和《中国证监会令第133号》中的《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的第十条规定,这两款的规定都要求我们遵守。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措施。请于指定时间到浙江证监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民心路1号18楼)接受监管谈话。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存在异议,可以自收到该文件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起诉或未生效法律判决的,视为接受此决定,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提起诉讼,行政监管措施即日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5年11月06日
关于对陈金微采取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陈金微
根据检查,你曾在瑞安塘下大道证券营业部工作期间,在廉洁从业规定及执业行为的合规性上存在问题。以上问题违反了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145号令)中第十条第六项的规定、以及《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163号令)中的相关规定,即在执业行为的合规性上出现了违规。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的第十八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以及《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我局决定对你进行现场检查,并提出以下要求,请在浙江证监局指定时间到18楼接受现场检查。
若有关行政监督管理决定被当事人不悦,可自接到决定书起六十日内提出复议请求或六个月后依法起诉。复议及上诉期间,上列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不停行。
浙江证券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