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口头开除”,如何应对?_【增值税发票数电版怎么下载【代办电话13434104765;QQ2188982664】】
遭遇"口头开除"是否可以一走了之?
专业人士建议,解除劳动合同是法律赋予雇主和雇员双方自由选择的机会,不过选择时需要依法行事。
李娜,《工人日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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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一些劳动者收到了用人单位的口头通知,如“回家等消息”或“明天不用来上班”。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处理呢?用人单位口头宣布解雇的做法是否成立?
法官提醒,在遇到“口头开除”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应与用人单位的人事部门进行沟通以了解详细情况,并收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书面材料及其它相关证据,从而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因为工作上有分歧,领导生气地提出要解雇员工。“口头解除合同”的说法是否成立呢?面对这样的情况时,员工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近日,四川省彭州法院处理的一个劳工权益争端案件可能会有所启迪。
由于发生了争执而赌气回家了。
2018年11月,廖某入职一家私立医院。2024年5月10日,廖某因工作职位变动与医院院长周某产生争议,周某指责廖某不服从安排并对其态度不满,声称要依据医院的规定开除廖某。廖某回应说:“被开就开吧,谁怕谁!”
争吵结束后,廖某继续正常上班。一周后,该医院发布了一则通知,对包括廖某在内的多名员工进行了内部岗位调整。廖某随即在工作群中表示:“明天起,我作为因周院长认为不尊重领导而被开除的员工,将到相关部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人事部门工作人员立即回复:“希望你继续正常上班,并以工作为重。”
5月17日起,廖某在未办理离职手续,也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情况下离岗。人事部门工作人员多次通过微信询问其“为何未上班”,并表示从未接到医院开除廖某的通知,要求其尽快返岗。廖某对人事部门的数次询问均未作出回应。
5 月 21 日,廖某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声称自己在 2024 年 5 月 11 日遭违法开除,要求医院支付 8.5 万元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 月 27 日,该医院因廖某连续旷工达 10 天而向其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8 月增值税发票数电版怎么下载【代办电话13434104765;QQ2188982664】 8 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驳回了廖某的申请请求。
廖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该医院支付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辨别是“气话”还是“真话”。
在庭审中,该医院声称,并未于5月11日解除廖某的劳动合同。而是由于廖某自5月17日至27日期间无故旷工,医院依据员工管理制度做出了解除决定。因此认为这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应支付赔偿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尽管周某在争执中提到要开除廖某,但医院并未通知廖某办理离职手续,而且之后的6天内,廖某仍继续工作。自5月17日起,廖某在医院多次催促其返岗的情况下仍未到医院上班。综合这些行为来看,周某当时所说的“开除”并非真正意图表示的意思,因此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民事法律后果。故廖某要求医院支付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没有事实依据,医院不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最终,法院驳回了廖某的诉讼请求。
劳动者与管理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争执时,需通过后续行为来辨析对方所说的是“气话”还是“真话”。承办该案的法官刘佩云表示,在这起案件中,廖某没有收到医院正式的解聘通知,并且医院多次催促其返岗的情况下,廖某径行离岗的行为实际上是旷工。
在司法实践中,许多因雇主以口头形式告知“不用来了”而引发争议的劳动者的案例中,廖某并非唯一例子。当劳动者收到这样的口头通知后不上班,他们会被认定为旷工吗?答案是否定的。
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处理的一起案件中,2023年7月3日,李某作为某公司的领导,在会议室口头告知员工王某“不用来了”,并关闭了王某的工作系统权限,导致其无法正常工作。事后,当王某询问原因时,李某回答说要等通知后再回家。随后,该单位以王增值税发票数电版怎么下载【代办电话13434104765;QQ2188982664】某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法院最终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23年7月3日因某公司主动提出而解除。公司再因王某旷工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并应支付给王某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金。
承办法官在审理案件中指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仅限于书面形式。现实中,部分单位口头告知“回家等消息”、“明天不用来了”等形式的通知也具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果,且解除权属于形成性权利,在事后的补救或再行通知下无法撤销之前的决定。
如何应对“口头开除”?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共同拥有的一种自由选择权;然而,在行使这种权利时,需要确保程序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若某位员工接到了单位口头通知中如“回家等消息”,“明天不用来上班”这类信息,员工应如何应对呢?
廖某经历的‘口头开除’被认定并非用人单位真实意愿,关键在于公司人事部门要求其返岗正常上班的事实。四川伟旭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恩慧认为,在此情况下,“口头开除”不产生法律意义上的民事法律行为后果。然而,如果“口头开除”被视为解除劳动关系的实际行为时,劳动者权益将受到保护。
王恩慧指出,解除劳动合同时不应该成为草率而“一拍两散”的决定。企业在行使解除权时如何坚守“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这一原则呢?这不仅涉及企业的正常用工管理和管理技巧,更是劳动者保护自身权益的必选之道。
“用人单位随意通知劳动者‘不来了’的行为蕴含法律风险。”王恩慧建议,没有充分的事实与法律规定或程序上的瑕疵,将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合同,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当劳动者遇到类似情况时,应依据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谨慎判断,并留存证据,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不受损害。
《》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相关的证明文件。刘佩云在分析廖某一案时提醒劳动者:遇到“口头开除”的情形,如果劳动者无法准确辨别用人单位的意思表示,可以与人事部门沟通了解清楚,并搜集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材料等相关证据,从而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